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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環境法與國內環境法的銜接。

答:國際環境法是現代國際法的壹個新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國內環境法既是兩個獨立的體系,又有許多相互聯系。對國際環境法和國內環境法之間的關系有三種不同的理解:

第壹,國內環境法優於國際環境法。這種觀點認為,如果國內法與有關環境保護和改善的國際條約和協定有差異,應適用國內法。它強調國家主權和司法獨立的原則。

第二,國際環境法優於國內環境法。這種觀點認為,如果國際公約、雙邊或多邊條約關於保護和改善地球環境的規定與國內法不同,則適用國際公約、雙邊或多邊條約,而不適用國內法。它強調條約必須遵守的原則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精神。

第三,國際環境法和國內環境法互不隸屬,各自成為獨立的法律體系。這種觀點認為,國際環境法和國內環境法具有同等地位,效力沒有區別。由於它們的起源、主體和本質不同,所以相互獨立。但是,國際環境法和國內環境法密切相關,相互滲透,相互補充,可以通過移植、吸收和接受而相互轉化。

前兩種理論可以稱為不同的“從屬理論”。第三種理論叫做“銜接理論”,吸收了前兩種理論的合理部分,被大多數人接受。

國內環境法與國際環境法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國內環境法是實施國際環境法的重要保障。國際環境法規定的國家義務非常原則和抽象,需要通過國內環境法的具體規定來落實。壹方面,國際環境法中的原則和規則應通過國內法加以轉化和完善,另壹方面,國際環境法中的義務應得到明確和可操作的規定。

第二,國際環境法不能幹涉國家根據主權原則制定的國內環境法。在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的國際環境立法和國際事務中,我們應該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在國內環境立法中,主權國家有權決定自己的環境政策,並在不受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幹涉的情況下采取適當的環境質量標準。《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本憲章不得視為授權聯合國幹涉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務。”

第三,在法律規範的適用順序上,中國加入的國際環境條約優先於國內環境法。如果壹個國家的環境法與它不是締約方的國際環境條約發生沖突,那麽國內法院可以適用國內法;如果壹個國家的環境法與其加入的國際環境條約的規定不壹致,根據“條約必須遵守”的原則,國際條約的規定應優先,除非聲明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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