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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全面治理?

總體治理包括:

1.創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解釋和修改法律的權力;

2.設立特區政權機構的權力,監督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立法和施政的權力,以及對特區政府作出新授權的權力;

3.直接管理與特區和香港防務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權力。

“壹國兩制”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核心。“壹國兩制”既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制度優勢,也在某些方面構成了嚴重的法律沖突和制度障礙。中國是單壹制國家,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內地九個城市擁有全面管治權。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是區域合作的國內法,綜合治理是法治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律基礎。綜合治理理論在大灣區法治建設中的路徑可以概括為區際法律路徑和區域法律路徑。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逐步推進和深入發展,有必要構建“壹國兩制”下的區際法律和區域立法理論體系。

理論上,可能有兩種想法:

1,中央立法風格,即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為粵港澳大灣區立法,區域內11城市依法辦事。這種方式的問題是,以經濟合作為主要目標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屬於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範疇,中央政府難以直接為特別行政區立法,不符合將有關立法放在《基本法》附件三以實施全國性法律的條件。

2.地方立法,即粵港澳大灣區65,438+065,438+0城市協商,以便單獨立法解決它們之間的沖突。這個辦法的問題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而內地九市在很多領域沒有自治權,缺乏與港澳協商達成共識的法律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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