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其條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根據憲法,結合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的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加以懲處,是本法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