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本地區的私營公司或企業進行統計、登記、普查和備案。
3.建立長期檢查、長期處理的機制。變被動等人上門監督治療為主動出門檢查、監督治療。
4.建立有效舉報投訴的激勵機制。對敢於舉報違法公司或企業的,給予適當獎勵。
5.加大對違法公司或企業的處罰和打擊力度。增加違法處罰成本。
6.提高私營公司或企業的準入門檻。如果公司或企業只是完全的個體戶(沒有員工),可以獨立成立。但要想成立有員工的公司或企業,首先要制定和完善用工制度。並由相關部門備案。相關部門有長期監管的義務。
7.對於壹些高科技、國家重點的公司或企業,如果起步階段確實存在資金問題,國家或通信相關實體會解決資金問題。但是法律法規必須履行。
8.對於壹些純合作、合作的家族式公司,需要雇傭的個體勞動者,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可以特殊對待。但是,壹般雇傭的工人不能特殊對待。(即依法保障待遇權利)
9.對於地區勞動監察機構或部門的監察工作和辦案情況,上級監察機構或部門應定期進行監督和評議。對失職瀆職、監管不到位、執法不嚴、結果不能結案的人員和部門要嚴肅處理。
10.建立專項基金賬戶,將處理違法所得的款項存入其中,用於勞動者的特殊貢獻或者特殊情況下的獎勵費用。
11.建立全國互聯互通的勞動就業信息交換機制。實時掌握全國勞動力市場的真實情況。及時操作,緩解勞動力市場,降低中間成本。
12.地方政府應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當地的勞動監察和執法政策。政府應以各種形式支持勞動監察部門的勞動監察和執法工作,保護勞動者對違法現象的舉報和投訴,懲罰和打擊違反勞動法的公司和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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