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補充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只能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案件取證有哪些註意事項?
1,明確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
2.應當確立查明事實的標準。在明確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進壹步明確相應案件事實的認定標準,即在取得什麽證據的前提下,能夠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得出事實認定的最終結論,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的標準。
3.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