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賠償的時效計算如下: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2.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期限為兩年。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被請求機關逾期不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在期限屆滿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個月。
法律客觀性:
刑事賠償是指因司法機關錯誤逮捕、錯誤逮捕、錯誤判決而導致的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1)錯誤拘留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的;(二)錯誤逮捕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指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6)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物;(7)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已經執行的。《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也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1)公民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拘留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5)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損害的;(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