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鑒定是壹種常見的司法鑒定,可以解決壹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判決的依據之壹也可以是刑事司法鑒定的結果。由此可見,刑事司法鑒定在法律訴訟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與其他司法鑒定壹樣,刑事司法鑒定的時限也是需要遵守的,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刑事司法鑒定時限。
第壹,刑事司法鑒定的時限
1,基本考核時間範圍
委托事項的鑒定應當自與委托人簽訂協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但在實際鑒定實踐中,往往需要比這壹規定時間更長的時間,有的要四十五天或兩個月。因此,以評審會結束後的實際通知時間為準。
2.擴大鑒定的時間範圍。
委托鑒定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換句話說,兩個月應該是壹個延長的評估期。如果鑒定機構還是拖延時間,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該屬於違規加班鑒定。患者及家屬應積極督促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
3.個人同意的時間範圍。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出具鑒定報告。
4、特殊情況下的鑒定時間範圍
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因當事人原因未按時足額提供鑒定材料,延誤鑒定時間的,由延誤方承擔法律責任。
二、刑事司法鑒定的時限可參照法律規定。
1,刑事案件的傷情鑒定時間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執行。
2.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鑒定時機。
(1)若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可在損傷後進行鑒定;以損傷引起的並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應當在損傷穩定後進行鑒定。
(2)以組織器官外觀損傷或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後90日進行鑒定;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原發損傷及其並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應說明可能產生的後遺癥,必要時應進行復查和補充鑒定。
(3)疑難復雜損傷應在臨床治療結束或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申請刑事司法鑒定的時機主要看損失發生的地點,刑事司法鑒定的時限根據案件的疑難情況有所不同,壹般為30天左右。當然可以適當延期,或者約定適當的時間,做出司法鑒定的結果。由於每個司法鑒定都是不壹樣的,在實際應用中應以司法鑒定機構給出的日期為準,這樣可以保證司法鑒定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