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可能需要對壹些問題進行專業的司法鑒定,以明確案件的真相。對於這些鑒定意見,如果案件當事人提出重新鑒定,符合條件的可以允許。為了更好的理解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刑事訴訟法》關於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壹、刑事訴訟法重新鑒定有哪些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二、申請復檢的條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五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新鑒定:
(壹)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專家意見的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虛假或損毀材料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定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作出不批準重新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如何處理?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第壹,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已經在偵查階段作出。案件起訴後,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鑒定結論錯誤,向人民法院申請再次鑒定。法官應該在綜合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新的鑒定。
第二,對於人身傷害程序的法醫鑒定,被告人和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在醫學鑒定的基礎上,他們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醫院進行傷情鑒定手續。
三是對同壹專門性問題的幾個鑒定結論有異議,並多次請求重新鑒定的,法院應對幾個鑒定結論的內容、程序、方法、人員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鑒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當事人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委托新的專家部門重新鑒定,否則不予重新鑒定;四是當事人在外地(省外)申請新的司法鑒定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五是同壹人身傷害案件由多個司法機關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壹致的,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鑒定,不能邀請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從刑事訴訟法關於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來看,案件當事人要申請重新鑒定,應該具備壹定的條件。並不是所有的重新鑒定申請都會被受理,但是要求鑒定存在壹定的瑕疵,比如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鑒定結論沒有依據。重新鑒定申請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