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法》終止調查的法律條件是什麽?
行政處罰案件的終結條件是沒有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已過訴訟時效;另外,違法嫌疑人已經死亡;只要不符合行政處罰規定,就不能給予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行政案件經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
1.《行政處罰法》終止調查的法律條件是什麽?
行政處罰案件的終結條件是沒有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已過訴訟時效;另外,違法嫌疑人已經死亡;只要不符合行政處罰規定,就不能給予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行政案件經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終止偵查:
(壹)沒有違法事實;
(二)違法行為已被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偵查終結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警告,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的角度來看,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官方表述,會對對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納入法律約束範圍;對於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和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分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分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性,改正違法行為,不再繼續違法。
2.好吧。
它是行政機關強行向行政違法行為人收取壹定數額的金錢,並剝奪其壹定的財產權利的壹種制裁方式。適用於對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占有的、通過非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手段;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方式。
4、責令停產停業。
它是行政機關強制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者永久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
行政機關暫時或永久撤銷國家允許行政違法行為人享有某種權利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機關在短時間內剝奪人的人身自由,作為壹種強制處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之壹,法律對其適用作出了嚴格規定:
(1)適用機關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對象上,壹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自然人,不適用於精神病人、14周歲以下的公民、孕婦或者正在哺乳壹周歲以內嬰兒的婦女,也不適用於我國法人和其他組織;
(3)適用時間大於1天小於15天;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遵循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處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3)財產刑:主要形式有罰金和沒收財產(沒收非法財物和非法所得)。
(4)名譽處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案件的查處需要行政司法機關進行查證確認。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不需要繼續調查的,有關部門可以選擇終止。對違法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通常應當及時解除。終止調查案件有法律依據,這也確保了所作出的決定是合理和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