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不繳納罰款的後果如下:
1.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滯納金,加收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2.依法對被處罰人的財產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
3、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代收機構的名稱和地址、當事人繳納罰款的數額和期限,並載明對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是否予以處罰。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和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罰款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處置,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匯款抵繳罰款;
(三)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形式的;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批準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壹、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4.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