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勞動權利。這意味著他們可以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從事各種形式的勞動,包括農業生產、加工和銷售。同時,他們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技能選擇適合自己的工作,並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其次,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收益權。他們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相應的利益,包括工資、獎金、福利等等。此外,他們還可以通過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和決策,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和福利待遇。
最後,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他們可以依法處分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同時,他們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需要,將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轉讓給他人或組織。
總而言之:
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勞動權、收益權和處分權。這些權利是他們作為勞動者應有的權利,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基礎。同時,保障這些權利也有利於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第二條規定:“本章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村民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建立的鄉、村基層組織自治管理與民主決策管理相結合的多層次集體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