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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的內容是什麽,它們之間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行政法規的內容: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種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外事等方面的規章。因為法律對行政權的規定往往是原則性的、抽象的,需要行政機關進壹步具體化。行政法規是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主要形式。

2.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區別?

行政法規是與國家行政管理活動有關的各種法律法規的總稱。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

1.廣義的行政法規包括調整國家行政機關活動的各個方面,既包括國家權力機關依據憲法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的各種法律、法令,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憲法、法律、法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的各種法律、法規。

2.狹義的行政法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發布的各類規範性文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法律、法規的總稱。簡而言之,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為管理國家行政機關而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簡而言之,行政法規由兩個主體制定,第壹個是國務院的部委,第二個是省級政府(當然包括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效果低於行政法規。

綜上所述,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發布的法律內容的壹種具體的可視化形式,其法律地位高於行政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可以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除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並授權國務院制定部分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的行政職權。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包括法規、規章和辦法。對某壹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稱為“規定”;對行政工作某壹方面的規定,稱為“規定”;關於行政工作的具體規定稱為“辦法”。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

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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