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報批評;
2.道歉認錯;
3.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4.返還權益;
5、退賠;
6.停止違法行為;
7.繼續履行職責;
8、撤銷違法行政行為;
9、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10,行政賠償。
行政法律責任的特征如下:
1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的結果;
2、這種違反義務的行為沒有超過行政法規定的違法限度,所以適用行政法制裁;
3.責任措施是行政違法行為的實施者對國家的責任;
4.對責任人來說,是負面評價,是反映社會譴責和國家懲罰的法律負擔;
5、只能由有關國家機關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予以調查。
行政法律責任的範圍包括:
1,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律責任;
2、國家行政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
3、行政受托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4、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5.行政機關、國家行政工作人員、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處分和行政損害賠償;
6.相對人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其申請的證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被告應當根據職權自願履行法定職責;
(2)原告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
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就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認為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壹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宣布被告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並可以向被告人的監察機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依法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