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必須去,不去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第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66章XI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
1,拒絕或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檢;
2.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
3.預備役人員拒絕或者逃避參加軍事訓練、軍事勤務和征兵。
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按退學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擴展數據
逃避兵役的案例
2065438+2008年9月入伍的蘭溪青年姜某生,因各種原因拒服兵役,被所在單位退回。為此,市征兵辦下發了《關於對姜某生拒服兵役行為的處罰通知》,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姜默生,男,大壹學生,5438+0,2000年6月出生於馬健鎮大秋田。今年9月1被蘭溪征兵辦批準入伍。小夥子到部隊後,思想波動較大,不能適應部隊的生活習慣。他堅持要返回,並威脅如果不滿足要求將采取過激行動。
得知這壹情況後,他所在的部隊、蘭溪人武部、馬健鎮武裝部和親友對他進行了認真的教育和勸說,但他仍然堅決拒絕服兵役。最終,部隊依法依規退伍,並於6月165438+10月16日退回原地。
為嚴明法紀,維護兵役法規的嚴肅性,讓適齡青年樹立依法服兵役的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壹章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條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經蘭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征兵辦向姜某生開出“罰單”:
壹、兩年內,所有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得為其辦理招聘錄用手續;
二、公安機關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戶籍信息系統“兵役狀況”欄應註明“拒絕服兵役”;
三、民政部門不得辦理兵役相關業務;
四、教育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升(重)職業務;
5.處以5萬元的經濟處罰;
六、將處罰決定通知各鎮(街道)、機關和社會團體,並在主要媒體上公布。當兵不是鬧著玩的,公民應盡義務。
因為任性,姜默生付出了沈重的代價。“當兵不是個人的事。它不僅是壹項公民權利,也是壹項義務。把‘票’公之於眾,也是為了讓後來者引以為戒,提高年輕壹代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市征兵辦相關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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