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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訴訟的主體有哪些法律規定?

壹、行政合同訴訟主體的法律規定是什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壹方面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行政機關和相關民事主體;另壹方面,行政合同的內容是1,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行政合同的條款不得與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相抵觸,不得違反法律規範的明確規定,合同內容應當公平合理。2、審查行政主體單方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主體的單方行為必須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單方行為,屬於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行政行為。3、審查行政主體與對方當事人是否嚴格履行合同,是否約定違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4.審查簽訂行政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行政主體是簽訂合同的發起者。行政主體簽訂的行政合同必須是與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職權密切相關的合同。行政主體超越權限簽訂的行政合同無效。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采用行政合同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能以強制手段任意變更行政主體以代替協商,也不能強迫沒有能力、沒有條件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簽訂行政合同。同時,行政主體必須嚴格依法行使職權,不能憑借其優勢地位通過合同獲得壹些法律沒有賦予的權利。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進行,不得擅自違反,否則所訂立的合同無效。5.檢查行政相對人是否符合簽約條件。行政相對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合同無效。行政處罰主體委托他人行使自己的行政處罰權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受委托人必須是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6.審查行政主體是否行使優先權利,是行政主體作為合同的管理者為實現行政公務目的而享有的特權。由於法律法規對這些權利的行使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對這些權利的行使缺乏監督責任,行政主體在合同履行中利用自己的特權幹涉對方合法的經營自主權或非法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損害了對方的合法權益。這些特權的行使已經超出了保證合同如期履行的限度。7.審查訂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是否合法,行政程序的公正與合法直接關系到實質內容的合法與正確。對行政合同的司法審查也應著眼於合同訂立的程序、方法和形式。例如,審查行政主體在訂立合同時是否有營私舞弊行為;是否采用公開招標、邀請要約、直接協商等方式訂立合同。;特別是通過直接協商方式訂立合同的,應當審查監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是否參與;審查法定職能部門批準的各種手續和程序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對於有限自然資源利用等行政合同,行政主體應當采取公開拍賣的方式,行政主體壹般不得以暗箱操作的方式自行決定簽約主體。首先,根據相關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政合同訴訟的主體必須是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所以壹方是行政機關,另壹方也是簽訂合同的民事主體。另外,如果還是不明白,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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