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的執行取決於許多因素;
2、如果行政拘留決定已經作出,但尚未執行,公安機關有權在壹定期限內執行;
3.六個月內沒有找到被拘留人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執行拘留;
4.被發現且拘留決定尚未中止或者撤銷的,公安機關可以隨時執行拘留,但中止執行期限超過三年的除外;
5.暫停期滿後,即使找到被拘留者,也不會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拘留的法律地位和適用條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了行政拘留的種類和實施標準;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細化了行政拘留的實施細則;
4.相關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行政拘留的執行作出具體規定。
綜上所述,行政拘留的執行取決於是否已經作出決定,是否在六個月內找到被拘留者,拘留決定是否有效,是否超過三年的中止期限。此後,即使找到被拘留者,也不會執行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壹)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中止執行:
(壹)當事人對行政決定確實有困難或者暫時無法履行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的主張是正當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仍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220條
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對於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捆綁警械。被判處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逮捕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在異地執行的,經負責異地拘留的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異地執行。
第232條
行政拘留處罰被撤銷或者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繳納人。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決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沒收或者部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決定行政拘留的機關應當將被處罰人送看守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