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規定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法律規範和行政訴訟參與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各種法律規範,是現代國家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法律基礎。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從而根據憲法的規定制定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依法受理當事人提出的全部申訴。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不能當場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訴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不能作出判決的,先立案。
起訴書內容或者材料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的內容、補充材料和期限。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符合起訴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當事人拒不補正或者補正後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當事人不服不立案裁定的,可以上訴。
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請求”是指:
(壹)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的;
(二)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支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
(五)請求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審查下列規範性文件;
(八)請求共同解決有關民事糾紛;
(九)其他債權。
當事人不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