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包含規章。
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單獨或者合並提起行政賠償或者補償訴訟的,應當有具體的賠償、補償項目和數額;請求壹並審查下列規範性文件的,應當提供明確的文件名稱或者審查對象;請求壹並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應當有具體的民事訴訟請求。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65 438+08]37號指出,“亂發文、發‘奇葩’文件的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政府公信力。”規範性文件在審判程序中的合法性審查屬於監督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48條規定,人民法院壹並審查規範性文件時,可以從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是否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條款以及有關規定等方面進行審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違法:
(壹)超越制定機關法定權限或者超越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範圍的;
(二)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的;
(三)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非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或者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準程序和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司法解釋第149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對經審查的規範性文件的處理過程和結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合法的,應當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文件違法的,不得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明確。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建議,並可以抄送同級人民政府、上壹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機關。
規範性文件違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文件的司法建議。
規範性文件由多個部門聯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規範性文件的主辦機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
收到司法建議書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司法建議書之日起6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制定機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立即停止執行該規範性文件。
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告往往著眼於問題本身而忽視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合法性,或者未能以有效合法的方式審查合法性。雖然法官有這種主動審查的權利,但適用於本案,原告的權利往往因為雙方的角度不同而被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