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借用名人的風險
1是被借名人否認借名購車事實的存在,拒絕履行借款協議,在被借名人符合購車條件並搖號中獎後拒絕配合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2.被借名人因在指標轉讓或租賃過程中需要買車或規避自身風險,需要指標,要求被借名人歸還車輛(指標)而改變主意。
3是借名購車協議被認定無效的風險。購車指標是壹種許可資格,不是物權法保護的東西,所以不能固定價格買賣。因為名下買車違反了相關政策,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在審判實踐中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4是車輛因為註冊人(借用名人)卷入訴訟而被查扣或處罰的風險。
第二,借用名人的風險
1表示借用名人名下登記的車輛實際由借用名人占有使用,無法有效控制車輛。可能在發生車禍時與被借用名人(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能因被借用名人的過錯承擔違法罰款和車輛保險責任;
第二,失去個人信用的風險。借名買車的情況下,借款人為實際還款人,借款人為名義還款人。借款人逾期還款,可能對借款人(名義還款人)造成信用損失;
3被借用名人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乘用車指標僅供個人使用。對於買賣、出租或變相出租的行為,指標管理機構將收回指標,三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原因,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1212條。壹方責任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