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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的概念

首先,法治是行政征收的基礎。法治首先是壹個概念,有了法治的概念才能制定出好的法律。這也是壹種行為準則。在良法的前提下,法治是壹切行政行為公平合理的基礎。從稅收法定主義的角度來看,“無承諾則無稅收”、“無代表則無稅收”,表明涉及公民財產的稅種應由最具廣泛代表性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充分反映民意,即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在行事時,只有脫離“權力本位”的舊觀念,遵循“平衡”、“權利”、“法治”的理念,依法辦事,才能做到公正合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真正實現公民的願望。

第二,公益是行政征收的目的。真正的法治應該以良法為基礎,衡量良法的主要標準是看其是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顯然,只有在民主社會才有可能提出法治的問題,因為只有通過民主途徑產生的法律才能體現公意,保護公共利益,只有這樣的法律才能具有權威性,才能被人們尊重和遵守,從而達到法治的狀態。

第三,人權是行政征收的邊界。行政法的價值從“管理論”到“平衡論”,從“權力本位”到“權利本位”,進壹步凸顯了人權在壹切行政行為中的至高無上。行政征收應以保障人權為己任和目標,人權是行政征收的邊界和坐標。所有偏離這個坐標的行為都是不正當的,甚至是非法的,應該被撤銷。當然,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是有矛盾的。應遵循法治原則、稅收法定主義和“以人為本”的理念,運用成熟的法律技術正確處理二者之間的矛盾,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保障人權。在自然狀態下,人權永遠是行政行為的邊界。

第四,程序是行政征收的法律控制。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和基礎。再好的法律,沒有公正合理的程序,只能說是扭曲變形的法律,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中國的行政征收制度是在程序法建設中前進的。雖然目前還沒有行政征收程序法,但實際上已經從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上形成了壹套行之有效的執法程序,並不斷補充完善,使之法制化。合理公正的程序不僅可以使法律法規得到很好的實施,發揮其最大的效力,還可以對執法主體起到監督和制約的作用。因為有了程序,執法主體的任意性得以約束,行政執法行為得以理性化,這對於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程序的控制功能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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