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為新聞媒體旁聽案件審理、報道法院工作和索取相關材料提供便利。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新聞發布會、新聞稿、法院公告、互聯網站等形式,及時向新聞媒體發布相關信息。社會關註的案件、法院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條新聞媒體和公眾記者可以旁聽公開審判。庭審現場座位不足的,應當優先保證媒體和當事人近親屬的需要。有條件的審判法庭可以根據需要在旁聽席設置媒體席。記者在旁聽庭審時應遵守法庭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錄音、錄像、拍照。
第四條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未經授權,不得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對於已經審結的案件,人民法院經新聞宣傳部門協調,可以決定約談有關人員。對不適宜接受約談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接受約談,並說明理由。
第五條新聞媒體因報道案件審理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提供相關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書、庭審筆錄、庭審錄音錄像、規範性文件、指導性意見等復印件。如有必要,還可以向媒體提供其他公開的背景材料和解釋。
第六條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協調工作由各級人民法院新聞宣傳部門統壹歸口管理。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應當為新聞媒體提供新聞報道材料,保證新聞媒體真實、客觀地報道人民法院工作。當新聞媒體報道人民法院工作失實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有責任及時澄清事實,予以回應。
第七條人民法院應當與新聞媒體及其主管部門建立固定的溝通機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開座談會、研討會,交流意見和信息。人民法院和新聞媒體可以研究制定* * *遵守的行為自律準則。對新聞媒體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輿論監督的意見和建議,有關法院應當及時研究處理,改進工作。
第八條人民法院對新聞媒體報道反映的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九條人民法院發現新聞媒體在報道法院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告知新聞主管部門、記者自律組織或者新聞單位,並提出建議。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對正在審理的案件進行嚴重失實或者惡意的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公正審判的;
(三)侮辱、誹謗法官,損害當事人名譽權等人身權利,侵犯訴訟參與人隱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當事人請求,歪曲事實,惡意炒作,幹擾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活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