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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法律監督有哪些難點問題?

(壹)監督力量相對薄弱

在我國行政執法監督體系中,監督主體多元分散,職能難以發揮。壹些地方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比較薄弱,基本上是“手心”監督、“手背”監督,監督體制薄弱的問題也很明顯。結果,監督權威得不到有效發揮。由於我國政府部分行政執法人員的不正之風和追求利益的價值觀,收取罰款成了攀比之風,部門內部監督也只是流於形式,不註重具體的執行和監督過程。單位內部監督存在“相互禮讓”的現象,導致“真管了也只能抹平”的現象。壹些領導幹部對下屬的違紀違規行為漠不關心,缺乏政治責任感。由於我國缺乏依法監管的理念,人員配備不全,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專門的監管職能。導致監督失靈,甚至監督權威流於形式,監督力量薄弱,政府法制機構對監督者的管理不夠重視。所以,沒有有效的帶動和執行,國家遭受巨大損失,是行政執法監督的根本問題。

(二)行政執法監督理論的缺失

在行政法關於行政監督法律關系的論述中,監督權過於簡單,幾乎不涉及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中國缺乏統壹的制度?比如立法機關對政府的依法監督是以憲法為依據的,監察部門有監察法,司法機關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作為廣義的政府內部監督,有行政復議法作為法律支撐。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壹的法律文書,監督渠道不暢,力度不大,剛性不強,導致很多案件不知如何監督,壹些舉報投訴在履行了壹些公文後又回到被訴單位手中。然而,沒有壹個全國統壹的行政執法監督法律文件,盡管所有地方行政執法機構都聘請了誌願監督員,以幫助糾正存在的問題,並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全國各地都有法律文件對行政執法監督進行規範。監督的主動權不在監督者手裏,但監督者在執法單位需要的時候有監督的權利。有的監管人員不到位,對監管的目的和方式盲目,造成監管空白。就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統壹的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更有助於我國開展依法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工作。

(三)進壹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壹套與行政執法形勢相適應的監督體系。

行政執法權監督體系不健全,監督手段相對薄弱。當前行政執法中壹個不可忽視的現實問題,是行政執法中其他問題的另壹個重要原因。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開展調查分析。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了內外結合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發揮了全方位的作用,但仍存在壹系列明顯的缺陷。壹些領導和行政執法監督員法律素質不高,對行政復議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到位,法制觀念淡薄。導致層級監督的開展受到影響,外部監督體系不健全,造成“上級不好監督,同級不願意監督,下級不敢監督”。這樣,工作制度實施的利弊不能及時反映到行政機關的整體工作中,從而不能盡快得到行政機關對執法工作的重視,不利於行政執法工作的推進。這些問題的存在和發展,是我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的落後和不足。因此,我們必須尖銳地解決問題,認真認識當前我國行政執法監督的缺陷。改革必須符合現代行政管理的要求,體制改革的建立必須有序和成功地進行,工作交流制度必須建立和完善。政府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從而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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