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即如果妳的行為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可以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妳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只是口頭上說妳怎麽樣,即使離職也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妳們之間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2.《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
曠工被辭退的法律依據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用人單位對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辭退的條件是:(1)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2)批評教育無效的;(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需要註意的是,該規定已於2008年6月55438+10月05日被國務院516號令明令廢止。比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仍規定“辭退”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根據情況制定其內部管理制度。
如果妳的公司沒有員工手冊,曠工幾天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口頭告訴妳,我們律師認為無效。如果沒有“單位規章制度”,又何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無故扣妳工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這要看妳所在公司的具體規定,但從嚴重程度來說,曠工兩天應該不會被辭退,曠工三天通常屬於自動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