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的方法有:
1,喚起舊愛法,用過去* * *的回憶配合生活中美好的經歷,緩解夫妻矛盾;
2.消除隔閡,用證據消除雙方的疑慮;
3.打破幻想法,消除當事人不正當的離婚企圖,打破再婚幻想;
4.觸動真情,喚起當事人的家庭觀念和親情,促使當事人留下來,維護夫妻感情。
離婚調解的職能是:
1.通過離婚調解,雙方可以相互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理解的目的,促進婚姻關系向美好的方向發展;
2、通過離婚調解,進行法制、道德宣傳,使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離婚調解,雙方可以在法律和倫理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己,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4.調解離婚後,雙方不能在統壹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判決質量的同時,給了當事人壹個情感緩沖,有充分的考慮空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