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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和強奸的定義是什麽?

性侵犯和強奸被定義為:

1.強奸又稱性暴力、性侵犯或強迫性交,是指強迫與對方發生性關系。是違背被害人意誌使用暴力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非法手段,是違法犯罪行為;

2.性侵犯涉及各種非自願的性接觸和強迫性行為,包括強迫性交、強迫接吻、性騷擾、性虐待,暴露和偷窺在司法判例中也可能算作性侵犯。

對強奸罪的判決如下:

1.犯強奸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了壹名婦女,方式惡劣。主要指使用捆綁、捂住嘴、脖子等殘忍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在實施強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長期反復強奸婦女;強奸精神病人、重度癡呆病人、孕婦和患病婦女;等壹下。

(2)強奸多名婦女者,可以多次強奸多名婦女,也可以壹次強奸多名婦女。很多人指的是三人以上,包括三個以上的女人和三個以上的女人和女孩,但不包括三個以上的女孩。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的地方。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男子在短時間內為同壹強奸行為,輪流故意強奸同壹女子的行為。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它是指行為人在強奸婦女之前或期間故意使用暴力,或對受害者造成直接傷害或當場或治療後直接死亡。因故意殺人而暴力殺屍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侮辱屍體罪數罪並罰。如果在強奸婦女後,行為人出於報復、沈默和逃跑而殺害或傷害該婦女,應當數罪並罰。其他嚴重後果是指強奸導致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婚姻破裂的情形。

綜上所述,強奸壹定是性侵,但性侵不僅限於強奸。強奸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性侵涵蓋的範圍很廣,只要是違背他的意願,而不是從事性活動,對異性是否參與沒有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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