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指訴訟時效屆滿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法律後果如下:
1,行政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法律後果是權利人享有勝訴的權利,即權利人喪失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2.行政訴訟時效消滅了勝訴權,但沒有消滅起訴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19條規定,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仍應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予以駁回。因為人民法院受理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已過。當然,人民法院受理後發現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的,將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債權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依法確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以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3.行政訴訟時效的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
也就是說,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利消失,人民法院不再給予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依然存在。因此,如果債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自願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仍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民法通則》第138條)。而且基於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自願履行義務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會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予以支持。但是,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因其他原因消滅的,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