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罪的相關規定是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貨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而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虛假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虛假出資的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第四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超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300萬元以上,占應繳出資額的30%以上;(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且占實繳出資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且占實繳出資額30%以上的;(三)給公司、股東和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1,使公司資不抵債或無法正常經營;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3.兩年內兩次以上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到行政處罰,且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進行違法活動的。(五)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 *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貨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