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管理基金募集、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基金財產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的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合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負責制定投資計劃,監督管理被投資企業;根據基金公司章程向基金投資人披露基金投資運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務等信息。定期編制本基金的財務報告,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向本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報告;基金公司章程和基金管理協議確定的其他職責。
政府作為投資者,主要以LP(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對基金進行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作為獨立的非法人企業實體,具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自有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根據各合夥人的不同地位承擔;在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從而保證了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可以深刻理解有限合夥人的具體規定。
政府出資的產業投資基金的社會資金應當以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為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政府采取的私募不同於傳統的私募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