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上述主體客觀上為其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作虛假宣傳。
3.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已經達到誤導的程度,對社會危害極大。
4.從主觀上講,廣告經營者只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才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對於廣告主來說,無論其主觀狀態如何,都要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虛假宣傳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廣告發布者;上述主體客觀上為其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作虛假宣傳;上述虛假廣告或者虛假宣傳達到誤導程度,對社會具有危害性的;主觀方面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關於虛假宣傳的賠償規定如下:
虛假宣傳賠償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2.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數額三倍的賠償,增加賠償的數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總結壹下,主要行為者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廣告發布者;該行為在客觀上是對其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的行為;上述行為具有誤導性;行為主體主觀上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進行虛假宣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組織虛假的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