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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虛假廣告費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這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可以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廣告有很多含義。1994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產品或者服務,並承擔費用的商業廣告。其他方式是指廣告以外的方式,競爭法中沒有明確規定。

法律客觀性:

如何處罰廣告中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廣告經營者、發布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傭或者與他人串通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當場作虛假的演示、說明,張貼、散發、郵寄虛假的產品說明書等宣傳資料。在經營場所對商品作虛假的文字標註、說明或者解釋,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作宣傳報道,對商品的價格、質量、性能、用途、成分、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市場信息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對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而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罰款。2、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為其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罰款,是指廣告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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