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在時間和空間上給我們帶來了很多便利。隨著社交網絡、微信、微博等互聯網娛樂行業的發展,人們會擁有越來越多的虛擬財產,但這也導致了虛擬財產的傳承。總有壹天我們會死去。我們應該如何處理這些虛擬財產?虛擬財產可以繼承嗎?
第二,虛擬財產是否屬於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壹)公民的收入;.....(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第七條是開放式的規定,不是絕對的列舉,只要是合法財產,都是可以繼承的。
國外學者查爾斯·布雷澤(Charles Blazer)指出,虛擬財產應具備五個重要特征,即:由壹人獨占使用;可持續性;網絡互聯;二級流通市場和用戶賦予它的附加值。
在李洪臣訴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壹案中,壹審法官提到:“雖然丟失裝備的價值是無形的,存在於特殊的網絡遊戲環境中,但這並不影響虛擬物品作為壹種無形財產能夠得到應有的法律評價和救濟。在“林瀚訴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以虛擬財產被盜為由進行娛樂服務合同糾紛”壹案中,法院也指出,在網絡遊戲中,原告作為消費者,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經營者負有保護賬號及賬號內物品的完整性和壟斷性的義務。這些觀點在法院的相關案例中也可以看到,可以認為目前的司法實踐基本認可虛擬物品的財產屬性。從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物權法草案來看,也沒有使用有形之物的概念,這也說明了立法中物的概念的變化。
筆者認為虛擬財產具有以下特征:(1)本身屬於電子數據,存在於虛擬網絡中,具有虛擬性。(2)其價值取決於主觀性,屬於隱私。比如QQ號以及附加在上面的各種聊天記錄,都是某個特定主體私有的,這個值需要附加在特定的系統上。比如說,壹個網絡賬號必須依附於這個網絡,如果網絡關閉了,這個賬號就沒地方住了。(3)其交易方式不同。
第三,虛擬財產是否可以繼承。
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規定很少,如《憲法》第13條、《民法通則》第75條、《刑法》第265條,以及此前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關於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
虛擬財產繼承目前沒有法律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中的綜合條款,導致無法得到法律依據支持的虛擬財產引發的問題層出不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