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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傷人,搶救無效死亡,算不算他殺?

法律不會因為妳喝多了就免除妳的法律責任。如果酒後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那麽犯罪就變得很簡單了。如果壹個想犯罪的人,口袋裏裝著壹瓶酒,在犯罪之前先灌幾口,然後動手,如果被抓到了,不承擔法律責任,那麽每個人都可以犯罪,這個社會早就亂套了。所以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也要負刑事責任。

醉酒行為的法律效力

從法律上講,醉酒行為與正常行為承擔同樣的責任。我國刑法第18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不應因飲酒而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過失致人死亡怎麽處罰?

有吵架,大打出手,說明打人的原因是因為吵架,然後雙方吵架,然後把人打倒在地,不管是因為喝醉了還是情緒激動,這至少說明打人者想傷害被打的人,真的把他打倒了,導致送醫院後生死未蔔。根據目前的情況,如果人沒死,基本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應當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以,總的來說,這個案子不是故意殺人,不會判死刑。但過失致人死亡的,仍應負刑事責任,情節壹般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如果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其近親屬的犯罪諒解,可以爭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從輕處罰。無犯罪記錄,被害人家屬無異議的,經當地司法局同意,可以酌情從輕判處緩刑。這已經是很理想的效果了。

刑法判斷壹個人是否足夠有罪的基本標準。

行為人主觀上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然後實施了危害行為,最後危害結果是由他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的。這個案例應該這樣分析。首先,打人者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因發生爭執而試圖打人),其次,打人者具有客觀上的危害行為(打人),最後,造成了客觀上的危害結果(倒地後送醫院生死未蔔),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即使人死了,我認為也不應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這個罪需要行為人有過失在先的行為。因為這個之前的行為有幫助被害人的義務,行為人沒有幫助被害人,所以會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打人本身就是壹種故意行為。就妳描述的這些情況來看,我認為不能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當然,如果有被害人先發制人、襲擊者正當防衛等情節,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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