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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名詞解釋

什麽是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壹是宣告死亡和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2.利害關系方的申請。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配偶的父母、子女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民事權利義務的人。

秩序的意義在於

(1)前序利益相關者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後序利益相關者無權申請宣告死亡。

(2)同壹順序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對宣告死亡有異議的,宣告死亡。

(3)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

3、法院依法宣布。對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法院應當在宣告死亡前予以公告。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1.對於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之日,死亡的法律後果發生。遺產依法繼承,婚姻關系消滅。

2.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同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第三,撤銷死亡宣告的要件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自己沒有死。

2、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的,不受裁定限制。

3.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死亡宣告。

第四,撤銷死亡宣告的法律效力

1,身份關系的效果

(1)婚姻關系的效力配偶未再婚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被撤銷之日起自行恢復。配偶再婚的,新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配偶再婚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死亡的,夫妻關系不自行恢復。

(2)死者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的,收養關系繼續有效,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其與子女的身份關系自行恢復。

2、財產關系的效力

(1)依照民法典取得財產的人應當返還繼承的財產。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並給予適當補償。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得返還,依照民法典取得原物的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負有賠償責任的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並取得其財產的,除返還原物及利息外,還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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