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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門口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法律主觀性:

●學校事故是指在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因不可預見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傷害事故。在這種事故中,學校已經盡到了相應的職責,其行為並無不當,學校沒有法律責任。運用公平原則,學校可以承擔壹定的道德責任。包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a .事故本身的報告級別和部門:輕傷不用報告。輕傷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急性中毒事故還應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報告形式: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時間、地點、人員、概況、原因、損害情況、學校救助情況。報案要求:該辦法沒有規定報案時間,但壹般認為傷亡人數在20人以下的應在6小時內報案。b .報告內容:事故的處理過程、爭議、爭議要點、解決辦法、賠償情況c .教育行政部門的責任。履職條件:履職條件1—應學校要求(輕傷壹般由學校處理)。條件二——教育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采取勸導、協調、勸誡等非強制手段。不能通過強制手段避免行政訴訟,應與法院保持正常聯系。執勤目的:執勤目的1-妥善處理事故。目的二——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2)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定,校園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後,誰來負責?多少責任?家長和學校可能會有自己的看法。《民法》規定,認定過錯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缺壹不可,即:●必須有損害事實●必須有損害的違法性●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必須與事實損害有因果關系●行為人的主觀態度是故意還是無意?七。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對策與建議(1)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1.要強化學校、教師和家長的事故防範意識,切實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2.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學校設備,消除安全隱患。3.加強師德建設,端正教育思想,增強教師責任感,處理責任人,事故教訓和改進措施。報告要求:應根據事故等級進行報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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