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教育權
3、健康權,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建立安全制度。
4.人格尊嚴權。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5.人身自由權不可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
6.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首先,學生的權利包括:
1.受教育權。由於學生的特殊地位,學生擁有特殊的權利,他們的受教育權是學生最重要的權利。
2.學生的個人權利。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最豐富的權利。
3.除了對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利進行壹般保護外,國家還對學生的身體健康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進行特殊保護。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3.獲得公平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3.學生享有哪些合法權利?
1.健康權。學生的健康應該受到學校的保護,即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不應該對學生的健康有害。更重要的是不要用體罰等殘忍的手段傷害學生的健康。
2.受教育權。學生違反了紀律或犯了壹些錯誤。在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無權開除他們,否則就是爭奪學生的受教育權。即使在高中,學校和老師也不能輕易行使休學或開除的處分。
3.命名權。老師壹定要尊重學生的姓名權,不能用錯別字代替學生名字中的難字。
4.隱私,即學生的隱私受法律保護。不允許老師以任何理由去探究學生的隱私,更不允許傳播學生的隱私。
5.休息的權利。學生依法享有作息時間和按時上課的權利。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爭奪學生的休息權。
6.版權。學生的作品也受版權法保護。學生有權發表和出版自己的作品。未經學生本人同意,教師不得隨意發表其作文及相關作品。引用或發表學生作品,不僅要署名學生作者,還要支付稿酬。
7.發明權和專利權。學生有進行發明創造的權利,其發明創造經有關部門認定後也可享有專利權等知識產權。
8.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學生在學校也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教師意誌或其他任何幹涉。
9.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學生作為學校的壹員,有權對學校和老師提出批評和建議,這是學生應該享有的民主權利之壹。
法律依據:
教育法
第四十三條
學生的權利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制定和頒布的《憲法》、《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對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可見,學生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是國家和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學校應確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壹切合法權利,任何侵犯學生權利的行為都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