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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允許走讀是否違規?

法律分析:

學校有自己辦學的權利,禁止學生留校也是教學範圍內的事情。不能從自主辦學權推斷壹切都屬於教學範疇。不是辦學的必要條件,也不是學生入學的必要約束。如果國家法律或教育部法規中沒有“禁止學生走讀”的規定,學校對於學生及其家長來說,就沒有“禁止學生走讀”的必然權利。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儉學、文體娛樂、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和創業指導和服務;(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四)對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等獲得科學公正的評價。,並在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五)組織和參加學校的學生組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涉及學校和學生權益的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七)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所以我們國家大部分學校都是公立學校,屬於社會公益事業,這些學校承擔的義務是壹種社會義務,也就是公法上的義務。學校對學生的接收和教學內容都是國家有關部門安排的,具有壹定的強制性,不取決於個人意誌。因此,學校與學生之間不存在所謂的合同關系,雙方的法律關系只能歸於違反法定義務的侵權行為,應納入侵權法的調整範疇。

衍生問題:

寫完作業再去學校不是違法的嗎?

老師要求不完成作業不去學校是違法的。老師可以適當懲罰學生,但不能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中國人民和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六)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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