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債務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決定減免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的,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二)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壹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支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照投資額的壹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企業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實行加速折舊。
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企業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可以實行壹定比例的稅收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