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簡單介紹壹下
1.壹般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為6個月,給予學生記過、留校觀察處分的期限為12個月,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終止。學生違紀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由違紀者或者其監護人賠償經濟損失,並承擔醫療費用。
2.大學生如果被警告,學校壹般會有6到12個月的期限,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終止。處分解除後,學生受到表彰、獎勵等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處分解除後,學生受到表彰、獎勵等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3、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和開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件和檔案。被學校開除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書。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離校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戶籍所在地,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戶籍遷回原戶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
二、具體情況
對違反法律法規、本條例和學校紀律的學生,學校應給予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紀律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住;留校觀察;被學校開除。
第三,法律依據
1.《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給予學生的處分,除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外,壹般應設定6至12個月的期限,並按學校規定的程序予以終止。處分解除後,學生受到表彰、獎勵等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2.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開除學籍: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違反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3.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組織作弊,利用通訊設備或者其他設備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利,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者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