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重視程序,不是沒有效率,也在壹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法律強調穩定,但也盡可能強調靈活,不回避靈活。同樣,法律反映客觀規律,但也有人們意誌的因素。正因為法律只能調整人的外在行為,而不能幹預人的觀念。這壹特點決定了法律調整的範圍是有限的,必須與道德等其他社會規範壹起調整社會關系。
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戰略,實行依法治國必然倡導法律至上。在理解法律的作用時,必須註意“兩點論”:法律的作用既不能誇大,也不能忽視;我們既要認識到法律不是無用的,也要認識到法律不是萬能的;既要反對“法律無用論”,又要防止“法律萬能論”。
法律功能的範圍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會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問題都可以用法律來調整,法律只調整那些涉及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重要方面,而壹些“私人”領域,只要沒有表現為外在行為,沒有超出這個領域的社會影響,就不應該用法律手段來調整。用“公”的手段解決純“私”的問題,不僅無益,而且有害。
法律本身的特點所產生的局限性;
1,法律是規範,而不是法律本身,它始終體現著人的意誌。無論出於階級目的還是立法者認識的局限,法律總會有壹些不合理、不科學的地方。
2、法律是壹種普遍的規範,它不可能在所有問題上都完美無缺,GAI也不可能處處做到個人正義。
3.法律是穩定保守的,總是滯後於現實生活的變化。法律的穩定性和保守性與社會生活的轉型總是會產生矛盾和沖突,所以存在“時滯”問題。
4、法律有不能及時回應的缺點。法律是註重程序的標準,缺乏對社會事件的及時反應和處理。法律規範從壹般性、概括性、抽象性的特點中衍生出剛性的壹面。所以在面對具體案件的時候,可能會變成壹種不公正的硬性規定。
5.法律語言本身的笨拙,給自由裁量權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帶來了適用標準難以統壹的問題。法律雖然是統壹的行為尺度,但也有很多不能具體明確規定的地方,主要包括:壹是需要重視的條款,如涉及“適當”、“必要”、“正當”、“合理”等詞語的條款。
二是結果歸屬中關於刑罰幅度的規定,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酌情處理。在法律推理過程中,往往離不開申請人的主觀意誌,從而滲透了申請人的個體非理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