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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是危險物質嗎?

法律分析

煙花爆竹屬於危險品,我國有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對於私自存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治安處罰;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爆炸化學品因具有爆炸威脅和投射作用,被列為1類爆炸物。同時,任何煙花爆竹都屬於鐵路違禁品、航空違禁品、郵政違禁品和禁止出入境物品。違禁品是指未經法律許可,不得制造、購買、使用、持有、儲存或者運輸的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拘留18日以上不滿15日;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大量私自儲存爆炸物將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所謂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炸性,壹旦爆炸能對人和財產造成極大殺傷力或破壞力的物品。造成人員傷亡將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違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因過失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根據司法實踐中的案例,構成本罪的行為人主要是從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從業人員,但在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任何公民。因此,私自存放煙花爆竹是違反《危險品管理條例》的行為。違反危險貨物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以本罪論處。違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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