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作品和影視作品版權的區別,我們經常會看到把壹部作品翻譯成另壹種語言,或者把壹部文學作品拍成電影的現象。這種演繹行為作為演繹者的壹種創作方式,會在原作的基礎上創作出壹部小說作品,其作者也擁有著作權。演繹作品的版權和影視作品的版權有什麽區別?演繹作品和影視作品的版權區別:1。演繹作品著作權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現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該作品的人享有,但行使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條明確,演繹作品的作者在對原作進行再創作時,應當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並按規定支付報酬。同時,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權,再創作者不得歪曲、篡改原作。演繹作品的創作者再創作超過保護期的作品,可以不征得原作者同意,同時支付報酬,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權,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當壹部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進行改編、翻譯、註釋和整理時,其他人也可以對該作品進行改編、翻譯、註釋和整理,每部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自己演繹作品的著作權。2.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概念並沒有被引入到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使用了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式創作的作品的表現形式。《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在壹定介質上拍攝,由有聲音或者無聲音的壹系列畫面組成,借助適當的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在《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中表述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式表述的作品,而在《世界版權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協定》:“(TRIPS)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CT)版權條約中直接引用了電影作品的概念。在我國,影視作品主要包括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等具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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