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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管理案例分析。。求解答。。。

答:

1.該藥品包裝不規範,質量可疑,初步認定為假藥。

2.沒有完整正確的購買記錄,藥品實際數量比賬單上多30盒。

3.藥品檢驗報告是供應商的藥品批發企業提供的,送檢樣品不是醫院提供的,只對供應商的藥品批發企業負責,不代表醫院的嗎啡是真的。

1.《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必須建立並執行藥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等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藥品,不得購進和使用。

2.《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采購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藥記錄。藥品采購記錄必須註明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供應商、采購數量、采購價格、采購日期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3.《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購買藥品時,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藥記錄。藥品采購記錄中記載的事項,按照本辦法第十條采購記錄的規定執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5.《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6.《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書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懲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本院使用的嗎丁啉被認定為假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沒收違法所得16.70元;並處所使用藥品價值幾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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