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印章、手印在法律上是如何被認可的?
不知道妳在簽合同文件的時候是喜歡簽字蓋章還是按手印?妳認為這三種方式的法律效力是壹樣的嗎?事實上,並非如此。從法律上來說,這三者各有不同,法律上的認可也不同。今天,我就給大家講講這些法律知識。
1,簽名:
名字是身份的象征。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是稱呼別人的名字,每個人在社會上都是以名字來區分的。
簽名要註意兩個問題:
首先,有些人可能有不止壹個名字,可能有多個名字供其他人稱呼,如昵稱、出生名、別名和以前的名字。從法律角度來說,身份證上的名字是法定姓名,使用法定姓名以外的名字可能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比如需要他人證明姓名是本人,而使用身份證上的姓名就不會存在這些問題;
第二,每個人都追求個性,簽名也追求個性。有些人為了讓簽名更有藝術感,甚至邀請別人設計自己的名字。但如果壹個簽名很有藝術性,辨識度很低,甚至認不出寫的是什麽,不能和我的名字聯系起來,那簽名又有什麽意義呢?以及如何確定身份?所以簽名要清晰,辨識度高。
2.印章:
蓋章對於普通人來說不是很常見,畢竟很少有人經常把自己的印章帶在身邊。當然,還是有壹部分人是蓋私章的,在某些場合是需要蓋章的。但從法律角度來看,私章的法律效力沒有簽名高,其存在風險很大。為什麽這麽說?
第壹,如果私章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登記,就沒有公信力;
第二,私章是同壹個型號,統壹刻制,不像簽名,因為個人筆跡的不同而“像壹個人”。它不是唯壹的,不能像它本身壹樣被驗證。而且私章和我是分開的,誰都可以用。並不像手壹樣與當事人緊密相連,所以很難確定蓋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我的意思。
3、根據指紋:
關於手印,現代社會壹般不會單獨使用,除非當事人不會寫字。手印在澄清身份方面的好處可以說是“毋庸置疑”的,因為每個人的指紋都是絕對獨壹無二的,但是需要高科技來識別,所以其缺陷不容忽視,而且不容易像在刑訊逼供的舊社會那樣,通過手印來體現個人的自由意誌。
刑訊逼供的最後壹步,是把壹個人的手印“按”在罪名上。
律師提示:
在司法實踐中,最慎重的選擇是簽名和手印相結合。簽名是個人自然的書寫表達,是其真實意思的體現。但是,也有人們在實施行為後不承認他人代其簽字的情況。雖然手印不容易識別,但它在確定身份方面的作用可以在壹定程度上解決糾紛。所以簽名和手印的結合可以取長補短,是規避風險的實用選擇。
另外值得註意的是,法律意識薄弱的人很難考慮到個人和法人借貸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法律意義。當借條上借款人的簽名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名,而當時這筆錢實際進入了公司的基本存款賬戶,貸款人自然選擇個人為借款人主張權利,因為公司負債累累,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主張個人簽名是代表公司規避個人債務的行為。錢也進了公司賬戶,公司應該是債務人。所以,為了避免糾紛,雙方最好進壹步明確簽名主體的身份,是作為法定代表人,還是個人,還是兩者兼而有之。如果妳是法人代表,最好加蓋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