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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向單位要錢違法嗎?

債務人不按期償還債務,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但是,占用對方的辦公場所,打擾對方的正常工作和生產,是違法的。如果對方報警,公安機關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治安處罰。

法律分析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經濟債務糾紛大大增加。在東南沿海的壹些大中城市和開放地區,各種形式的“討債公司”相繼出現,有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從事討債業務;還有的以經營其他業務的名義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但實際經營討債業務;其他未經相關部門登記或批準開展討債業務。“討債公司”通過代理賬戶承接催收債務,參與訴訟或非訴訟代理,沒有法律依據,缺乏法律賦予的權限和行政強制力。壹些討債公司采用恐嚇、哄騙、敲詐等不正當手段,強行向債務人討債,甚至綁架人質,從事暴力等危害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以收取高額報酬。“討債公司”的存在,不僅擾亂了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秩序,而且危害社會秩序,助長地下非法討債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為了維護國家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立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從事討債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秩序,致使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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