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奶奶帶孫子屬於親情互助。法律沒有規定祖父母有帶孫子的義務,但撫養孩子是父母的義務。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2.哥哥姐姐;
3.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必須征得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同意。
祖父母對孫子女有下列贍養義務:
1.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2.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或者喪失贍養能力的,祖父母可以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履行相關贍養義務;
3.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綜上所述,爺爺奶奶當然有權利拒絕“帶”孫子。“帶孫子”應該是“孫子”父母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有贍養子女的責任。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祖父母必須承擔“帶”孫子女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義務的婦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第1074條
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