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2010 1之後的交通事故)
1.死亡賠償金:15084.31元*20=301686.2元(市區標準)。
4910元*20=98200元(農村標準);
2.被贍養人的生活費:
小孩:10828.23元(18歲-現年齡)(市區標準);4020.87元(18歲-現年齡)(農村標準);
老年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壹歲;75歲以上,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有數人的,年補償總額城市不超過10828.23元,農村不超過4020.87元;
3.喪葬費:12274.5元;(員工六個月的平均工資)
4.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具體標準見下文)
5.交通費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就醫或轉院的實際費用計算,約為1,000至5,000元;
6.住宿:根據情況,不超過4050元。
7.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2010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賠償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湖南省統計局2009年公布的相關數據計算得出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標準計算具體數額時,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38+0元。46636.66666866666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910元。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0828.23元。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4020.87元。
3.湖南省職工平均工資為24549元。
4、夥食補助費(2009年暫定標準)
省內30元/人/天
外省50元/人,天
註:1,以上1、2、3、4項依據湖南省統計局2009年提供的統計數據,第五項依據《湖南省省直單位出差處理辦法》(2007年4月1日實施)。
2.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參照1項計算。
3.被贍養人的生活費參照第2項計算。
4.喪葬費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六個月的總額計算。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參照第四項計算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