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商品房銷售中的問題日益突出。在這些糾紛中,也有壹些群體訴訟或者群體糾紛。在這類糾紛中,往往會有很多業主聯名推薦三人以上作為業主代表,由業主代表與開發商進行協商。但在最近壹起樓盤糾紛中,極少數業主代表違背業主意願,在其他業主代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開發商達成私下交易,從而“出賣”了業主的利益。因此,本律師認為有必要在此提醒各位業主,希望各位業主在選擇代表人時,不要選擇這樣的人物,要搞清楚“代理人”、“代理人”* * * *與“背書”的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屬於被代理人。而* * *同壹代理人是指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代理人,同時代理人辦理同壹委托事項。其特點是:1,代理人數量應為2個及以上;2.* * *享有並行使與代理人* * *的代理權;3.* * *代理人同時代表被代理人辦理同壹法律事務或者實施同壹民事法律行為。其中,* * *應當與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壹致。不壹致的,應當視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相對人可以據此主張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通知(試行)》第七十九條規定:“數個委托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其中壹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商,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權益的,實施行為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言人是指委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第三人表達和傳達委托人的意願和決定。其作用壹般是傳達被代理人的意思,不存在《民法通則》規定的代理人的其他權限,也不存在法定的代理後果。鑒於此,提出以下建議供業主參考:明確業主代表的身份只是業主的“代言人”,而非代理人。其職責僅限於開發商之間的溝通,傳達業主的意見,或根據業主擬定的具體意見與開發商協商,以促進業主意誌的實現。2.業主向業主代表(有三名以上業主代表)出具授權委托書的,應當明確* * *為同壹代理人且業主應當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只有在全體業主代表壹致同意該決定或者協商結果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的情況下," 3.授權不在同壹代理形式的,應當明確“只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業主代表”或者“半數以上多數業主代表”簽字同意,才對業主產生法律效力。但是,這三點只是防患於未然。如果本文開頭描述的情況已經發生了呢?這個要從委托書的具體內容來確定,主要考慮這些業主委員的行為是否有越權行為。它的身份是“代言人”還是“代理人”?是否存在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是否應該認定為同壹代理人?只要存在這些情況,這些業主代表的行為就是無效的,對業主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