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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業主委員會是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權利以業主對物業的所有權為基礎,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有權對與物業有關的壹切事項作出決定。業主委員會雖然是依法成立的,但是有壹定的組織和財產。然而,它不具備法人資格。

2007年《物業管理條例》修訂後,取消了業委會是業主大會執行機構的限制,將“業主委員會”規範為“業主委員會實施業主大會”。社會組織要成為民事主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或者隸屬於其他組織,否則其行為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業主委員會不是法定代表人,沒有法人資格,作為民事主體很難提起訴訟。它需要召開業主大會,達到專有區域半數以上和業主人數,才可以被授權提起訴訟。

因為法律並沒有賦予業主委員會應有的民事法律地位,即使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公司的地位仍然強於業主和業主委員會作為委托人的地位。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確立業主委員會“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意義重大。首先可以解決物業管理中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成立問題。只有合同主體符合民事法律關系,合同才能充分有效地履行。其次,業主委員會的壹項重要職權是管理人代表管理組或業主在訴訟中或訴訟外主張請求權。如果能明確界定為“其他組織”,可以很好地與最高法院的批復相銜接,從而明確其訴訟權利,更好地維護業主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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