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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壹般安全事故隱瞞

隱瞞安全事故,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客觀上講,發生安全事故後,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對事故隱瞞不報或謊報,延誤事故救援,情節嚴重。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對事故隱瞞不報或者謊報,延誤事故救援,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造成事故後果擴大,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壹,導致事故救援不能及時有效進行的:

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的;

事故救援過程中擅離職守或逃跑的;

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銷毀遇難者遺體,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銷毀、偽造或者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和其他證據;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如何認定為隱瞞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效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五條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認定:

(1)事故報告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於遲報;

(二)未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的。由於疏忽而應當報告的是遺漏;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相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4)故意隱瞞已經發生並經有關部門核實的事故,屬於隱瞞。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壹百三十九條發生安全事故後,報告責任人不報或者謊報事故,貽誤事故救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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