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法律對構成某些犯罪的主體不作特殊限制的主體。即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就可以構成部分犯罪的主體。
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犯罪都可以由壹般主體構成。
比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都要求通用科目。
2.專題?
“壹般主語”的對稱性
是指既具備壹般犯罪主體所要求的成立條件,又具備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為其構成要件的自然人主體。
在外國刑法中也稱為身份犯。
擴展數據:
特殊科目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軍人違反職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壹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職務犯罪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例》規定的軍人職務犯罪有二十余種,犯罪主體必須具有現役軍人或者軍隊內部工作人員身份。
(二)公務人員違反職務犯罪。
這可以分為兩類:
1.普通公務人員違反職責實施的犯罪,如刑法規定的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侵占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等。
二是特定公務人員違反職責罪,如徇私枉法罪、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私自釋放罪犯罪、郵電工作人員失職造成的妨礙郵電通信罪等。
(3)從事特定職業的人在其職業活動中實施的業務過失犯罪,如重大責任事故罪。
(4)只有在訴訟活動中具有固定法律地位的人才能構成的犯罪。比如偽證罪,要求犯罪主體在訴訟活動中必須具有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的身份。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違反贍養義務的。比如虐待和遺棄。
(6)犯罪只能由被逮捕或監禁的罪犯構成。如脫逃罪、組織脫逃罪等。
(7)犯罪只能由從事非法職業的人構成。
法律之所以承認特殊主體條件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存在和大小,是因為對於某些犯罪來說,特定身份從主客觀的統壹上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行為人主體的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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